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
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田玉军,判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(fāgǎiwěi)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(zuìxīnxiāoxī)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(guìzhōushěng)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(duìtiányùjūn)以受贿罪判处(pànchǔ)有期徒刑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(zhūchéng),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(chángwù)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(tóngrénshì)万山区委书记,于(yú)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,并于(yú)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(shūjì)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(tiányùjūn)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(shěnchá)调查。
2023年12月(yuè)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(yīshěn)宣判。
法院经(jīng)审理查明:2011年至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(chángwù)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(wànshān)区委书记等职务上(shàng)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(cáiwù)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认为(rènwéi)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(shòuhuìzuì)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(yīfǎ)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(shǔshí)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(xuānpàn)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。
6月1日起(rìqǐ)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(shíshī)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(yīfǎ)指定给(gěi)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(yī))管辖有争议的;
(二)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(ànjiàn)公正处理的;
(三(sān)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(de)。

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管辖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(fāgǎiwěi)原党组副书记、副主任田玉军案,有了最新消息(zuìxīnxiāoxī)——
6月6日,贵州省(guìzhōushěng)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田玉军(duìtiányùjūn)以受贿罪判处(pànchǔ)有期徒刑9年6个月,并处罚金120万元;对田玉军受贿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田玉军1975年2月出生于山东诸城(zhūchéng),早年在山东潍坊工作,曾任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(chángwù)副区长。
2014年12月,田玉军被引进到贵州,担任铜仁市(tóngrénshì)万山区委书记,于(yú)2019年1月升任铜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。
2021年2月,田玉军再次异地调职,任新疆昌吉州委常委,并于(yú)同年11月出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(shūjì)、副主任。
2023年1月,田玉军(tiányùjūn)任上被查。通报显示,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,其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审查(shěnchá)调查。
2023年12月(yuè)、2024年12月,田玉军案在安顺中院开庭审理,2025年6月一审(yīshěn)宣判。
法院经(jīng)审理查明:2011年至2022年,田玉军利用其担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委常委、常务(chángwù)副区长,贵州省铜仁市万山(wànshān)区委书记等职务上(shàng)的便利,以及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、资金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(cáiwù)共计折合人民币3407万余元。
安顺中院(zhōngyuàn)认为(rènwéi),田玉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(shòuhuìzuì)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(yīfǎ)惩处。鉴于田玉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;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,经查证属实(shǔshí)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、减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予减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宣判(xuānpàn)后,田玉军当庭表示服判,不上诉。
6月1日起(rìqǐ)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(shíshī)条例》第五十一条规定,上级监察机关对于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认为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,可以依法(yīfǎ)指定给(gěi)其他下级监察机关管辖:
(一(yī))管辖有争议的;
(二)指定管辖有利于案件(ànjiàn)公正处理的;
(三(sān))下级监察机关报请指定管辖的;
(四)其他有必要指定管辖的(de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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